已經很久沒po文了,是的,我是個懶惰的部落客,我也是個懶惰的中年失業宅男,更是個不負責任的一家之主,看著家裡雜亂、骯髒、小強橫行,我無視。
既然這麼懶,那怎麼還在這裡囉嗦?主要是有個E-mail告訴我,老兄,要更新你的部落格了!
這一週真的很精采、刺激,也參加了幾次的公民教育的戶外教學,可惜,家有妻小,戶外教學不能變成戶外遊學幾天幾夜,不然就可以由政治素人升級到政治魔人了。
我的人生上有個特別的經驗與大家分享,記得國中二年級(我61年次),我們的女班導師要帶我們出遊(已經忘記是那裡,好像去野柳),在某個公車站集合等公車時,一群同學在嘻笑怒罵、推擠奔跑之際,傳來一陣驚呼聲,厚~把人家的公共電話護欄弄壞,破了一塊掉到地上,當我轉過去看到時,沒人要將那掉到地上破的那塊撿起來,就在我雞婆的去將它撿起來要放在護欄裡面時,公車站的警務室(以前都會有,現在還有嗎?我不知道)好死不死的跑出來一個警察,吆喝著叫著我『對!就是你!跟我進來。』我很緊張,可是我也覺得,既然不是我弄壞的,有什麼好怕的,就跟他進了小小間的警務室並把門關起來(我那時都可以聽到我的心跳聲),他說我已經觸犯了刑法,毀損公物罪,要將我送到警察局,我當然不認罪,我用發抖的聲音跟他解釋,不是我弄壞的,我只是將它撿起來,他說明明我就看到你弄壞的還絞辯,然後拿出六法全書來,指著法條跟我說(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:「毀棄、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、圖畫、物品,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因而觸犯「毀損公物罪」。),這種事可大可小,那時我還小,不是很懂他的意思,而且還想跟他據理力爭,說我沒看到是誰弄壞的,可能是我同學在玩不小心弄壞的,因為我的不認罪,後來他拿我沒輒,口氣越來越兇,因為我也生氣了,一直怒視著他,後來,他就說,那你去叫弄壞的同學進來,我就出去外面喊著,我同學兩個連我三個就跟著我又進去那個有點暗的警務室,進去之後,他斥責著我們,又假好心的說我們那麼年輕,不想讓我們留前科,叫我們認罪,我的同學也是不小心弄壞的,當然不想背這麼重的罪名,跟他說他們也不是故意的,這時,警察原本是坐著,他站起來走到我面前,就是一拳往我的腹部打,我就好像他的練拳沙包,這一拳,痛的我彎著腰,低聲呻吟著,後來又打我同學一人一拳,我其中一個同學很不滿,又怒視著他,他也不客氣的又一腳踹我同學,之後又坐回去,把表格拿出來要我們認罪填資料簽名,我們都不想認罪也沒再跟他多說,後來,可能是外面的同學看我們進來那麼久,去叫我們導師進來,老師果然是大人,知道警察不好惹,急忙鞠躬道歉,並說要帶回好好管教,請警察大人有大量,放我們一馬,那位警察可能是看我們女老師還有點誠意,也說了一些下臺階的場面話,就讓導師將我們帶離那個可怕昏暗的警衛室,我永遠無法忘記的警衛室。
好了,故事說完了,其實是個很無聊的故事,簡單的說,就是被警察打了一拳,如此而已,對我而言,這一拳,讓我害怕警察很多年,有時臨檢時,我都會不自主的發抖;近幾年就還好,其實我是很俗辣的說。
回憶起這段是因為最近的事件,我很佩湖(無誤)那些拿旗子勇敢的女生,也很佩湖那些勇於對抗不理性的公權力,包括現在的野草莓。
終於交代完這次的部落格更新通知,標題永遠是我的弱項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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